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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重者开除党籍!党员干部用微信,这些“消息”不要发

新闻作者: 责任编辑:梁洁 信息来源:清风中原 发布日期:2020-07-06

  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,但微信亦不是法外之地,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时一定要注意合法、合规。

滥发不当消息、参与非法活动、传播小道消息……这些“红线”,千万不要踩。
  
这些信息不能发 严重者开除党籍
  
2018年10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实施。

  

  《条例》不仅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划明了诸多“红线”,还对党员的网络生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,严重违纪者甚至会被开除“党籍”。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,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。

网络非法外之地,以下这些信息不能发。  

1. 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《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2.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,开除党籍

 《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通过网络等方式,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3.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《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通过网络等方式,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4.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《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通过网络等方式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5.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,严重者开除党籍  

 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,通过网络等方式,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6.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,严重者开除党籍

  《条例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   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7. 泄露这些信息的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,泄露、扩散或者打探、窃取党组织极速体育: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这些事情不能干 多人被处理

 在微信、“朋友圈”转发各类文章、信息,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、沟通、联络、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。然而,一些不守纪律、不讲规矩的苗头在微信上出现。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。

1. 造谣、传谣

 “朋友圈”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,其实极速体育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,经过数次转发后,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。随手一转发,有些党员干部便成为传播谣言的“帮凶”。

 2016年11月3日晚,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,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,“有人抢劫”,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,但没有追上。在返回的路上,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,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,抱上车就跑。回家后,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。于是,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,他编写了一条“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,抱上车就走”的信息,在微信群里发布。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,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2017年1月,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  疫情期间,党员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,擦亮双眼,不听谣不传谣。

2. 收受红包、拉票贿选

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、传播谣言,微信可以收送小额红包的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搞违法乱纪、利益输送的工具。近年来,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。

 比如,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,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,被立案调查。既不逢年过节,又无喜庆之事,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,发红包的用意不言自明。不论金额大小,不管用意如何,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收送红包当慎之又慎。

3. 晒花架子,溜须拍马

 微信朋友圈可以作为展示工作情况、生活方式的渠道。作为党员干部,要多晒为民办实事的实绩,勿秀溜须拍马的花架子。实干担当是新时代的主旋律,唯有实干才是为民谋福祉、实现复兴梦的不二法宝。要在工作中主动担责、积极作为,让朋友圈充满实干的颜色,发布担当的动态。炫和秀是朋友圈司空见惯的技能,然而假秀、假炫让朋友圈多了很多不正之风。作为党员干部切不可把朋友圈作为秀场,绞尽脑汁秀成绩,花样翻新拍马屁。要警惕朋友圈里的“形式主义”,切不可把朋友圈变成新的“四风”问题的阵地。

4. 参与非法活动

 如今不少非法活动搬到了网上,微信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了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据点,对此党员干部一定要擦亮眼,不要误入或参与这些活动或组织。

①《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,或者以组织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、资料、财物、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②《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③根据《条例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④根据《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从事、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⑤《条例》第六十一条明确,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破坏民族团结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⑥《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⑦《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组织迷信活动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   参加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 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⑧《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,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,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  

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这些问题要厘清 划清红线

1. 党员能不能开网店、做微商?

 2016年1月25日,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刊发了一封读者来信,“请问,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、微店等卖东西吗?”

 对此,中央纪委法规室这样解释:第八十八条中的“有关规定”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《极速体育: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、办企业的规定》和中办国办《极速体育: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》等。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、办企业的主体,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。其实,对公务员群体,《公务员法》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:公务员不得“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”。

 显然,根据中央纪委的正式回答以及相关规定,党政机关干部和公务员是不可以从事电商、微商的。

 那么,除此之外的普通党员可不可以从事电商、微商活动呢?

 《人民日报》下属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“人民日报政文”曾发布信息指出:除了党政机关干部、公务员以外的党员,是可以开淘宝店、微店等进行营利的,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、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。

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也刊文指出:“微店、网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,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,都有可能成为贪腐的‘温床’,把开网店、做微商纳入违规经商之列进行清理整顿,合情合理合法。这些规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,实则通过建章立制,为党员干部们戴上了‘紧箍’。”

2. 党员干部过节能不能“抢红包”?

 逢年过节,走亲访友带点小礼物实属正常,但党员干部要注意,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,甚至是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所谓“小意思”,不仅可能触犯党规党纪,还可能让自己背上“人情债”、埋下“大隐患”。“前车之鉴”告诉广大党员干部,绷紧纪律弦,这些节礼不能收。

 近几年,手机上抢红包成为亲戚朋友之间增进感情的互动方式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保持警觉,对微信群里管理服务对象或是利益诉求人发的红包,不能任性“抢”。

 毕竟,违规的礼品礼金数目再小、手段再隐蔽、理由再动听,都改变不了违规违纪的事实。